麒麟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制度
一、依据《动物防疫法》制定好本辖区的动物免疫计划。 二、负责辖区内动物报检及村协检员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防疫、检疫有关证件及标识的管理,不得涂改、转让和伪造。 四、做好对免疫、检疫、销售、流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疫情调查、上报、监测工作。 六、做好生物制品的领发、储藏及使用管理工作。 七、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检疫规程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八、动物防疫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防疫监督过程中实行查物验证,对证物相符的不得重复收费,对未经检疫、消毒或证物不符的实施补检,并按补检规定收取费用。 九、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出示执法证件,秉办公办案,文明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