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动物免疫证明及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13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免疫证明是动物防疫部门按照免疫程序进行防疫注射后,出示的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书。 三、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 四、凡规定实行动物免疫计划的,免疫后出示免疫证明,佩戴标识,建立免疫档案。 五、免疫证明内容包括:畜主姓名、地址、编号(标识号)、动物种类、免疫种类、防疫员签字。 六、免疫证明、标识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统一组织供应,村级协检员到所属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要严格免疫证明、标识的领用、保管、登记和核销;不得伪造和倒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 七、免疫证明、标识实行一畜一证一标识。 八、免疫标识首次佩戴在动物相关部位(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标识佩戴在又一相关部位(右耳),并建立免疫档案。对种用和乳用动物,应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动时注明调出地和调入地,已经佩戴标识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不必重新佩戴标识。 九、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协检员必须将免疫标识作为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必备条件,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时收回免疫证明,注明标识编码和免疫内容。对没有免疫证明和标识的,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对没有免疫标识动物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对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饲养、经营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动物免疫标识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强制免疫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家财政部、物价局[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在防疫工作收费中统筹解决免疫标识工本费,协检员不得再向饲养户收其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