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麟麟区畜牧兽医局行政问责办法
日期:2008年10月9日 新闻来源:麒麟区畜牧网 作者: 新闻阅读次数:

 

麟麟区畜牧兽医局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运行管理机制,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执行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问责对象: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行政问责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实,公正公平和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要求;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指标;对不良风气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服务意识差,致使群众不满意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不依照规定程序决策,致使决策失误、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请示报告擅自离岗或不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规办理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者拖者不办,违法违规收取费用、押金以及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行为;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无具体理由擅自实施检查和设定处罚或者擅自改变检查范围、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违法委托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导致行政许可工作秩序混乱的;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私自使用或丢失罚没物,致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涉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对纪律涣散、衙门习气、官僚主义作风等听之任之,致使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恶劣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对不属本单位范围或不能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进行刁难,粗暴对待,甚至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对上级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七)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重要情况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不按时、不按规定公开,或掺假公开,应付上级,搞暗箱操作,逃避监管,愚弄群众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人身安全等蒙受严重损害的。

第五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诫免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第六条  决定问责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产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问责: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程序:

(一)调查:进入问责程序,由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依据事实进行责任追究。如问责的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二)告知:问责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问责:宣布问责决定时,由局分管领导和调查组与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

(四)申诉:被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诉。区畜牧兽医局组织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麒麟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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